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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法院:否

imtoken正版 2023-02-26 07:38:35

某产品副总裁不同意公司用虚拟货币支付他的工资,但公司已经取消了。 他只好以劳资纠纷将胡、邓两位股东告到北京朝阳法院。 7月5日,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,法院一审判决胡、邓向沉先生支付人民币工资、奖金共计27万余元。

沉先生称,2020年6月16日,沉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,公司以项目未完成为由与其协商。 项目完成后,公司尚未支付10月份的全部工资。 同时,公司延期发放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的14份工资、目标绩效奖金、年度绩效奖金、加班费。现公司已注销,这两项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。

庭审中,胡股东辩称,公司根据沉先生的出勤情况,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。 由于沉先生迟到早退时间长,他的评价状态为C,不应该发14工资,而且公司也没有要求沉先生加班,所以在公司点外卖是不行的相当于加班。

邓股东没有出庭应诉,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。

2019年6月,沉先生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《劳动合同》支持usdt支付,约定沉先生在产品部工作,担任产品副总。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,扣除社保公积金后,实际以2574元+虚拟货币USDT的形式发放工资,其中2574元发放至2020年10月,USDT发放至2020年9月。

经法官质询后,双方均表示,USDT指的是泰达币,是一种虚拟货币。 沉先生表示,公司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资、14工资、绩效奖金等支持usdt支付,需以人民币支付; 胡说应该用虚拟货币支付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聘任书》中14条工资、目标绩效奖金、目标年终奖的理解,三者应为平行而非包容关系。 沉先生主张的14元工资符合双方约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

由于胡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考核情况和考核标准,公司作为绩效考核单位,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。 应按100%的比例向沉先生支付目标绩效奖金和目标年终奖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工资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 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五条规定,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,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。 2021年9月15日,中央银行、国家最高法、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规定,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。 比特币、以太坊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补偿,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。

因此,本案涉及的USDT泰达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虚拟货币在市场上流通。 胡某表示,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,沉先生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、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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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终,法院判决胡某、邓某向沉某支付拖欠的工资、绩效奖金、年终奖27万余元。

通讯员/黄硕

文/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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